被告人窦某某、唐某某均系保险公司员工。为拓展人脉关系、获得更多客户,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窦某某、唐某某分别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信用卡持卡人“养卡”。主要模式有:
垫还
持卡人到期无法归还信用卡账单时,被告人存钱到持卡人的信用卡里,然后通过POS机将这笔钱刷出来至POS机绑定的被告人的银行卡里,再存入持卡人的信用卡里,再刷出,如此重复操作,直至账单还完,以达到延长持卡人还款期限的目的。
养账单
持卡人将信用卡放在被告人处,被告人先往信用卡里存入一笔资金,然后通过POS机刷出来,使信用卡有消费记录,从而保持活跃度,以此达到提高信用卡额度的目的。
2021年,两被告人随身携带POS机从重庆前往珠海、澳门,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多次刷卡消费。在返程时因携带大量信用卡被机场安检人员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查,被告人窦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刷卡金额8,990,146.72元,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刷卡金额6,087,018元。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金湾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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